消費者保護法

第 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,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,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,特 制定本法。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,依本法之規定,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。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: 

一、消費者: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。

二、企業經營者:指以設計、生產、製造、輸入、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。 

三、消費關係: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

四、消費爭議: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。

五、消費訴訟: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。

六、消費者保護團體: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。 

七、定型化契約條款: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,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。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,其以放映 字幕、張貼、牌示、網際網路、或其他方法表示者,亦屬之。

八、個別磋商條款: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。 

九、定型化契約: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。

十、通訊交易: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、電視、電話、傳真、型錄、報紙、 雜誌、網際網路、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,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。 

十一、訪問交易: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、工作場 所、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。

十二、分期付款: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,餘款分期支付,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,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。 第 3 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,應實施下列措施,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 其執行情形,定期檢討、協調、改進之: 

一、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。 

二、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或其他權益。

三、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,符合法令規定。 

四、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,符合法令規定